下水道法
This provision states that the law is enacted to promote sewer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in urban planning areas and designated areas to protect water quality, and that matters not covered by this law are handled under other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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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risdiction
- Taiwan
- Instrument
- Act or statute
- Citation
- D0070058
- Version
- 23 May 2018
- Language
- zh-Hant
- Official 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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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ation provenance: source:tw:moj · schema StatuteEnrichmentPublicV1.
Statute overview
About this statute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地方主管機關應視需要配合區域排水系統,訂定區域性下水道計畫,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法納入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實施。 下水道工程施工時,應與其他相關公共設施一起規劃並配合進行。 下水道機構因工程需要,可以洽商主管機關使用河川、溝渠、橋樑、涵洞、堤防、道路、公園、綠地等,但不能妨礙原有功能。 下水道機構因工程需要,可以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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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text
Provisions of 下水道法
Showing 42 of 42
- 第 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provision states that the law is enacted to promote sewer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in urban planning areas and designated areas to protect water quality, and that matters not covered by this law are handled under other laws.
為促進都市計畫地區及指定地區下水道之建設與管理,以保護水域水質,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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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地方主管機關應視需要配合區域排水系統,訂定區域性下水道計畫,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法納入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實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配合區域排水系統,訂定區域性下水道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循法定程序納入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實施。 - 第 12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2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下水道工程施工時,應與其他相關公共設施一起規劃並配合進行。
下水道工程之施工,應與其他有關公共設施同時規劃並配合進行。 - 第 1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下水道機構因工程需要,可以洽商主管機關使用河川、溝渠、橋樑、涵洞、堤防、道路、公園、綠地等,但不能妨礙原有功能。
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洽商有關主管機關使用河川、溝渠、橋樑、涵洞、堤防、道路、公園、綠地等。但以不妨礙原有效用為限。 - 第 14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4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下水道機構因工程需要,可以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
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如對處所及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有異議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因埋設前項管渠或其他設備,致其土地所有權人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場時,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勘查屬實者,得就該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直接影響部分,免予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場。 - 第 15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5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下水道機構在因管渠或相關設備的規劃、設計或施工而需要處置其他地下設施時,應先與有關機關協議;若協議不成,應報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決定。
下水道機構因管渠或有關設備之規劃、設計與施工而須將其他地下設施為必要之處置時,應事先與有關機關取得協議。協議不成,應報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決定之。 - 第 16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6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下水道機構為勘查、測量、施工或維護下水道而臨時使用公、私土地時,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土地因此受損時,應予補償,對補償有異議時並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下水道機構因勘查、測量、施工或維護下水道,臨時使用公、私土地時,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提供使用之土地因而遭受損害時,應予補償。如對補償有異議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 第 17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7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下水道的規劃、設計及監造可以委託登記開業的相關專業技師辦理;如果是政府機關自行辦理,則應由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技術人員擔任。
下水道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得委託登記開業之有關專業技師辦理。其由政府機關自行規劃、設計及監造者,應由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人員擔任之。 - 第 18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8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下水道設施的操作和維護,應由通過技能檢定的人員擔任;相關技能檢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下水道設施之操作、維護,應由技能檢定合格人員擔任之。其技能檢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9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9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e sewer organization must publicly announce the drainage area, start date, connection procedure, and sewer management rules before the sewer begins use.
下水道機構,應於下水道開始使用前,將排水區域、開始使用日期、接用程序及下水道管理規章公告週知。 下水道排水區域內之下水,除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依公告規定排洩於下水道之內。 - 第 2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provision defines key sewerage terms used in the law.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下水:指排水區域內之雨水、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 二、下水道:指為處理下水而設之公共及專用下水道。 三、公共下水道:指供公共使用之下水道。 四、專用下水道:指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而設置尚未納入公共下水道之下水道。 五、下水道用戶:指依本法及下水道管理規章接用下水道者。 六、用戶排水設備:指下水道用戶因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所設之管渠及有關設備。 七、排水區域:指下水道依其計畫排除下水之地區。 - 第 20 條
- 第 2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用戶排水設備必須由合格登記的指定承裝商施工;其雇用技工也必須通過技能檢定,並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訓練。
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登記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承裝商僱用之技工,應經技能檢定合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 前項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22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2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用戶排水設備要先經下水道機構檢驗合格,才能接入下水道。
用戶排水設備須經下水道機構檢驗合格,始得聯接於下水道。其檢驗不合格者,下水道機構應限期責令改善。 用戶排水設備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2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下水道用戶在不能用他人排水設備排洩下水時,必須先向下水道機構申請核准,才能聯接使用,並按受益程度分擔設置、使用及維護費用。
下水道用戶非使用他人之排水設備不能排洩下水者,應申請下水道機構核准,始得聯接使用,並應按受益程度分擔其設置、使用及維護費用。 前項用戶排水設備如需擴充、改良始得聯接使用者,其擴充、改良費用,由申請聯接之用戶負擔。 - 第 24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4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下水道機構得派員並攜帶證明文件,檢查用戶排水設備、測定流量、檢驗水質。
下水道機構,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用戶排水設備、測定流量、檢驗水質。 - 第 25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5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下水道機構要先擬訂可排入下水的水質標準,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用戶排放超標時,機構應限期要求改善,情節重大時可通知停止使用。
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由下水道機構擬訂,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下水道用戶排洩下水,超過前項規定標準者,下水道機構應限期責令改善;其情節重大者,得通知停止使用。 - 第 26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6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使用下水道的用戶應繳納使用費;費用計算方式由地方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用戶使用下水道,應繳納使用費;其計收方式如左︰ 一、按下水道用戶使用自來水及其他用水之用量比例計收。 二、按下水道用戶排放之下水水質及水量計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前項使用費計算公式及徵收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 第 27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7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下水道用戶逾期未繳下水道使用費的,可能按每逾三日加徵應納費額1%的滯納金;逾期一個月且經催告仍不繳的,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下水道用戶不依規定繳納下水道使用費者,得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徵應納使用費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一個月經催告而仍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 第 28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8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If sewer discharge effluent exceeds the effluent standard set by the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uthority, the sewerage institution must improve it immediately.
下水道排放之放流水,超過水污染防治主管機關規定之放流水標準者,下水道機構應即改善。 - 第 29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9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If a user does not set up the drainage equipment and connect it to the sewer within the required time, the authority may penalize them and order the sewer institution to do the work; the user must pay the costs.
主管機關對於未依規定期限,設置用戶排水設備並完成與下水道聯接使用者,除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罰外,並得命下水道機構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下水道用戶負擔。 前項下水道用戶,應負擔之費用,經催告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 第 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article defines which authority counts as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under the Act, depending on the government level.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 30 條 Verify source ↗
第 30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查下水道機構的設施、水質、器材、財務及相關資料紀錄。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查下水道機構各項設施、放流水水質、器材、財務與有關資料及紀錄。 - 第 3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3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毀損下水道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下水道不能使用或發生危險的,會被處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併科罰金。
毀損下水道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下水道不堪使用或發生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 第 32 條 Verify source ↗
第 32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下水道用戶如逾期排放、未經合格檢驗接管、拒絕檢查檢驗,或未在期限內改善,可能被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下水道用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期限將下水排洩於下水道者。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檢驗合格而聯接使用,或經檢驗不合格而不依限期改善者。 三、拒絕下水道機構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檢查或檢驗者。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能於限期內改善者。 工廠、礦場或經水污染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經依前項第四款規定處罰三次而仍未能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停止使用或報請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 - 第 3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3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主管機關負責處罰本法所定的罰鍰;如果經通知後仍逾期不繳納,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第 34 條
- 第 35 條 Verify source ↗
第 35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e Act takes effect on the date it is promulgated.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第 4 條 Verify source ↗
第 4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辦理下水道發展、法規、計畫核定、監督輔導、技能檢定訓練、研究發展與跨區協調等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下水道發展政策、方案之訂定。 二、下水道法規之訂定及審核。 三、直轄市、縣(市)下水道系統發展計畫之核定。 四、直轄市、縣(市)下水道建設、管理與研究發展之監督及輔導。 五、下水道操作、維護人員之技能檢定及訓練。 六、下水道技術之研究發展。 七、跨越直轄市與縣(市)或二縣(市)以上下水道規劃、建設及管理之協調。 八、其他有關全國性下水道事宜。 前項各款事項涉及環保及水利者,應會同中央環保及水利主管機關辦理之。 - 第 5 條 Verify source ↗
第 5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直轄市主管機關負責辦理下水道相關事項,包括規劃、實施、訂定法規、研究發展、管理與人員訓練。
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直轄市下水道建設之規劃及實施。 二、直轄市下水道法規之訂定。 三、直轄市下水道技術之研究發展。 四、直轄市屬下水道之管理。 五、直轄市下水道操作、維護人員之訓練。 六、其他有關直轄市下水道事宜。 - 第 6 條 Verify source ↗
第 6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縣主管機關 must handle county sewer planning, local sewer rules, county sewer management, supervision and guidance of township/city sewer work, and other county sewer matters.
縣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縣下水道建設之規劃及實施。 二、縣下水道單行規章之訂定。 三、縣屬下水道之管理。 四、鄉(鎮、市)下水道建設與管理之監督及輔導。 五、其他有關縣下水道事宜。 省轄市下水道,由省轄市主管機關準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 第 7 條 Verify source ↗
第 7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公共下水道原則上由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負責建設及管理;必要時,主管機關可以指定相關公營事業機構辦理。
公共下水道,由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建設及管理。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有關之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之。 - 第 8 條 Verify source ↗
第 8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指定地區/場所,原則上要設置專用下水道;公部門或公營事業開發的,由開發機關或機構建設、管理,私人開發的也要設置,必要時可由地方政府或指定公營事業機構代建代管。
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由各該開發之機關或機構建設、管理之。 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但必要時,得由當地政府、鄉(鎮、市)公所或指定有關之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之。其建設費依建築基地及樓地板面積計算分擔之。 前項應分擔之建設費於申請核發建造執照時,向各該建築物起造人徵收之。建設費徵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9 條 Verify source ↗
第 9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主管機關為建設及管理下水道,應指定或設置下水道機構。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建設及管理下水道,應指定或設置下水道機構,負責辦理下水道之建設及管理事項。 - 1
- 11 Verify source ↗
第 二 章 工程及建設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Chapter 11 covers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第 二 章 工程及建設 - 21 Verify source ↗
第 三 章 使用、管理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Chapter 3 is titled “Use and Management.”
第 三 章 使用、管理 - 29
- 32 Verify source ↗
第 五 章 監督與輔導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chapter is titled “Supervision and Guidance.”
第 五 章 監督與輔導 - 36
- 40 Verify source ↗
第 七 章 附則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Chapter heading only; no operative rule is stated here.
第 七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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