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This provision says the regulation is made under Article 3 of the Military Service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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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risdiction
- Taiwan
- Instrument
- Act or statute
- Citation
- F0040005
- Status
- Repealed
- Version
- 5 May 1999
- Language
- zh-Hant
- Official 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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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ute overview
About this statute
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在臨時召集或動員召集時,依專長、年齡與體格,按規定順序處理;平時臨時召集的現役時間要補足年限。 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符合列舉情形之一時,會被停役;停役原因消滅後,可視情節回役或免予回役。 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只要符合列出的任一情形,就會予以退伍。 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在特定情況下,會被解除召集。 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如符合列明情形之一,會予以除役;其中第三款除役人員歸還時、且未屆滿服役限齡者,得依情節與軍事需要,回復現役、轉服預備役,或依法轉服士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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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text
Provisions of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Showing 38 of 38
- 第 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provision says the regulation is made under Article 3 of the Military Service Act.
本條例依兵役法第三條制定之。 - 第 10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0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在臨時召集或動員召集時,依專長、年齡與體格,按規定順序處理;平時臨時召集的現役時間要補足年限。
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受臨時召集或動員召集時,按其專長、年齡、體格 ,依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之次序行之。其臨時召集服現 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應補足現役年限, 其應受教育、勤務、點閱等召集,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 前項人員,得視軍事需要,依志願,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再服現役,期 滿,仍依志願定之。 - 第 1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符合列舉情形之一時,會被停役;停役原因消滅後,可視情節回役或免予回役。
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役: 一、失蹤逾三個月者。 二、被俘者。 三、因案在羈押中,逾三個月者。 四、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五、因其他事故,必須予以停役者。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得按其情節,予以回役或免予回役。 - 第 12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2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只要符合列出的任一情形,就會予以退伍。
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伍: 一、服滿現役年限志願申請經核准者。 二、因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者。 三、員額過剩者。 四、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者,或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 定,自停役之日起,逾三年而未回役者。 - 第 1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在特定情況下,會被解除召集。
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依志願或應召再服現役期滿,或具有第十一條、第 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召集。 - 第 14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4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如符合列明情形之一,會予以除役;其中第三款除役人員歸還時、且未屆滿服役限齡者,得依情節與軍事需要,回復現役、轉服預備役,或依法轉服士兵役。
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役: 一、屆滿服役限齡者。 二、病傷殘廢,經檢定不堪服役者。 三、失蹤或被俘停役,屆滿三年,尚未歸還者。 前項第三款除役人員歸還時,未屆滿服役限齡者,視其情節及軍事需要, 得予回復現役,或轉服預備役,或依法轉服士兵役。 - 第 15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5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常備士官服役期滿時,原則上不予延役;但在戰時、非常事變、航海中、國外服勤、重要演習或特別勤務、以及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事故等情形下,例外可延役。
常備士官在營服役期滿時,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延役: 一、戰時或非常事變時。 二、航海中或國外服勤時。 三、重要演習、校閱或正服特別勤務時。 四、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時。 前項第一款延役者,以至戰爭終了後六個月為限。 第一項各款延役期滿或原因消滅時,予以退伍或解除召集或除役。 - 第 16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6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如果依規定被免官,會被開除;之後若免官原因消滅並依規定復官,則恢復士官役,不能復官但符合士兵役齡者,依法轉服士兵役。
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依規定免官者,予以開除。 前項開除人員,其免官原因消滅時,經依規定復官者,恢復其士官役;其 因故不能復官而合於士兵役齡者,依法轉服士兵役。 - 第 17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7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預備士官自起役日起要服預備役;符合條件時會依服役年限分列不同預備役,並且自起役日起志願服現役者以三年為期,期滿退伍,期滿後還可以依志願每次續服一至三年。
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服預備役,其規定如左: 一、服預備役期間,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召服現役。 二、服現役或預備役、或合計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十年以上未逾 二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逾二十年者,服第三預備役。 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即志願服現役者,以三年為期,期滿予以退伍。但期 滿後,得依志願,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繼續服現役。 - 第 18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8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預備士官在現役期間的停役、回役,原則上依第十一條辦理;但在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限內,若因病六個月未愈,予以停役,病愈後即回役。
預備士官在現役期間之停役、回役,除在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限內,因病六 個月未愈予以停役,病愈即予回役外,其餘依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 第 19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9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預備士官關於退伍、解除召集、除役、延役、開除等事項,適用與常備士官相同的相關規定。
預備士官之退伍、解除召集、除役、延役、開除等,與常備士官之有關規 定同。 - 第 2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provision says who counts as a “士官” and states that matters not covered here follow other laws.
士官服役,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所稱士官,包括常備士官、預備士官。 - 第 20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0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預備士官依第七條轉服常備士官役後,其服役一律依常備士官規定辦理。
預備士官依第七條之規定,轉服常備士官役後,其服役,悉依常備士官之 規定。 - 第 2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士官退伍時的給與分三種:服現役未滿三年不發退伍金;服現役逾三年以上未逾二十年者,按實職年資給退伍金;服現役逾二十年,或服現役滿十五年且年滿六十歲者,給終身退休俸,或可依志願改領退伍金。
士官退伍時之給與如左: 一、服現役未逾三年者,不發退伍金。 二、服現役逾三年以上未逾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實職年資,給與退伍金。 三、服現役逾二十年或服現役滿十五年,而年滿六十歲者,按服現役實職 年資,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第二款規定,給與退伍金。 - 第 22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2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符合條件的士官轉服預備役時,其給與依第21條辦理;第二款除役且合於就養者,得依志願終身領取贍養金。
士官在現役期間,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除役者,或依第三款 除役後歸還人員,經核准轉服預備役者,其給與,適用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但第二款除役人員,凡合於就養者,得依其志願,給與贍養金終身。 就養規定,由行政院定之。 - 第 2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已領退伍金或退休俸的預備役士官,若被召回或自願再服現役,解除召集時,其退伍金或退休俸依本條方式重新給與或提高。
凡已領退伍金或退休俸之預備役士官,應召或依志願再服現役,而行解除 召集時,其退伍金或退休俸給與如左: 一、退伍金,按再服現役之實職年資給與之。 二、退休俸,依其已領之退休俸,按再服現役之實職年資,增加其給與比 率。 - 第 24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4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符合條件的士官,其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金額可酌予增加。
士官在現役期間,對國防軍事建設,或作戰著有功績者,得酌增加其退伍 金、退休俸、或贍養金金額。 - 第 25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5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士官在現役期間如果因徒刑以上處分而退伍、除役或遭開除,不能領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
士官在現役期間,受徒刑以上處分,因而退伍、除役、或開除者,不發退 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 - 第 26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6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士官在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如果喪失國籍、因叛亂罪被判徒刑、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而在執行徒刑中,或死亡,退休俸或贍養金將停發。
士官在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發: 一、喪失國籍者。 二、因叛亂罪判處徒刑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五、死亡者。 前項第五款死亡人員,如已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總金額,未超過其應領之 退伍金總金額時,將差額發給其遺族。 - 第 27 條
- 第 28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8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女子志願服士官役者,原則上適用本條例其他各條;常備士官的現役年限為三年,預備役則依志願服之。
女子志願服士官役者,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本條例其他各條之規定: 一、 (刪除) 。 二、常備士官,服現役年限為三年。 三、預備役,依志願服之。 - 第 29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9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經保送國外留學的士官,可以延長服現役年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四年。
士官經保送國外留學,得延長其服現役年限,其時間最多不得超過四年。 - 第 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provision sets when regular officers and reserve officers start service and how their service is classified.
常備士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士官,自授給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日起 役,其服役區分如左: 一、現役,以在營任士官職務者服之,至依法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或除 役時為止。 二、預備役,區分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以停役或退伍 或解除召集者服之,至除役時為止。 - 第 30 條 Verify source ↗
第 30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士官在非軍事機關或學校的軍事性職務任職時,其年資照算。
非軍事機關、學校軍事性之職務,由士官擔任者,其年資照算。 - 第 3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3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服士官役者必須宣誓效忠中華民國、遵守軍中法令,並負有終身保守公務機密的責任。
服士官役者,應宣誓效忠中華民國,遵守軍中法令,並對公務有終身保守 機密之責任。 - 第 32 條
- 第 3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3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provision says the regulation takes effect on the date it is promulgated.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第 4 條 Verify source ↗
第 4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e provision sets service-age limits for non-commissioned officers: 50 years for lower ranks and warrant officer, and 58 years for sergeant major.
士官服役限齡如左: 一、下士、中士、上士、准尉,五十歲。 二、士官長,五十八歲。 - 第 5 條 Verify source ↗
第 5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符合條件的人員得依志願服常備士官役。
常備士官役,以左列人員,依志願服之: 一、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之士兵,考取陸、海、空軍士官學校或國內外 同等學校,完成常備士官教育,期滿合格者。 二、服現役成績優良之士兵,經甄選合格者。 - 第 6 條 Verify source ↗
第 6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符合列舉條件的人員,完成預備士官教育並通過見習後,服預備士官役。
預備士官役,以左列人員,依志願完成預備士官教育及見習期滿合格者服 之: 一、高級中學或其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者。 二、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者。 三、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 四、專門技能人員,具有軍中所需專長者。 五、初級中學或其同等學校畢業學生,或優秀士兵,經考取候補士官學校 或訓練班者。 六、服現役成績優良之士兵,經甄選合格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 施以預備士官教育,服預備士官役;第六款人員,得逕服預備士官役。 - 第 7 條 Verify source ↗
第 7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Qualified reserve noncommissioned officers may, when military needs require, volunteer to transfer into regular noncommissioned officer service.
預備士官成績優良者,於軍事需要時,得依志願,轉服常備士官役。 - 第 8 條 Verify source ↗
第 8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常備士官的現役年限為十年;期滿後,得依志願或軍事需要繼續服現役。
常備士官服現役年限為十年,期滿後,得依志願或軍事需要,繼續服現役 。 - 第 9 條 Verify source ↗
第 9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這條規定常備士官的預備役分成三類,並授權行政院訂定相關管理、教育與訓練辦法。
常備士官服預備役之規定如左: 一、第一預備役,以服現役未滿十年停役或退伍者服之。 二、第二預備役,以服現役十年以上未逾二十年停役或退伍者,或服現役 與第一預備役,合計十年以上未逾二十年者服之。 三、第三預備役,以服現役逾二十年停役或退伍者,或服現役、第一預備 役、第二預備役,合計二十年以上未屆滿服役限齡者服之。 前項各款預備役人員之管理、教育、訓練等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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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Verify source ↗
第 五 章 附則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provision is a chapter heading: “Chapter 32 —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第 五 章 附則 - 9 Verify source ↗
第 二 章 常備士官役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chapter is titled “常備士官役”.
第 二 章 常備士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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