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This provision establishes the National Sports Training Center to promote national sports training and develop elite athletes.
AI-assisted research synopsis — verify against the official legal text below.
- Jurisdiction
- Taiwan
- Instrument
- Act or statute
- Citation
- H0000138
- Version
- 24 Jan 2025
- Language
- zh-Hant
- Official 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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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ute overview
About this statute
本中心董事長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也同樣辦理。監督機關可訂定聘任、解聘、補聘等辦法。董事長對內綜理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且初任年齡不得超過65歲,任期屆滿前年滿70歲應更換,但經行政院核准的特殊情形不受此限。 This provision lists the Board of Directors’ powers, including reviewing plans, budgets, reports, rules, major property transactions, matters requiring board resolution, consenting to the appointment or removal of the executive director, raising funds, and other major matters. 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可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監事可以單獨行使監督、稽核與審核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董事和監事彼此之間,不得有或曾有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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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text
Provisions of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Showing 34 of 34
- 第 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provision establishes the National Sports Training Center to promote national sports training and develop elite athletes.
為設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以推動國家運動訓練事務,培育國際綜合型賽會、國際單項錦標賽、身心障礙運動優秀運動人才,提升國際運動競爭力,特制定本條例。 - 第 10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0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董事長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也同樣辦理。監督機關可訂定聘任、解聘、補聘等辦法。董事長對內綜理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且初任年齡不得超過65歲,任期屆滿前年滿70歲應更換,但經行政院核准的特殊情形不受此限。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 1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provision lists the Board of Directors’ powers, including reviewing plans, budgets, reports, rules, major property transactions, matters requiring board resolution, consenting to the appointment or removal of the executive director, raising funds, and other major matters.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七、執行長任免之同意。 八、經費之籌募。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 第 12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2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可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 第 1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監事可以單獨行使監督、稽核與審核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三、決算報告之審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及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 第 14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4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董事和監事彼此之間,不得有或曾有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關係。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或曾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 第 15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5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辦理利益迴避事項,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若違規造成本中心損害,行為人要負賠償責任。
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 第 16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6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董事與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或列席董事會會議,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 第 17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7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的董事長、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本中心董事長、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 18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8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條規定本中心設置一名專任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解聘也依同樣程序;執行長並須依規章、董事會決議及董事長授權執行業務並督導人員。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 第 19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9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進用人員的權利義務要寫入契約;董事、監事、執行長及董事長不得讓特定親屬擔任某些職務或進用到本中心工作。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 第 2 條
- 第 20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0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可在業務需要並經監督機關核准後,依任務性質派遣專業人員到境外辦事。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 - 第 2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要先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分別報請監督機關核定或備查。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 第 22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2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監督機關可就本中心的計畫、規章、預算、財務、績效、人事建議及違法事項進行核定、備查、檢查、評鑑與處分。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處分。 七、本中心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 十、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 第 2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監督機關要邀集相關代表、學者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績效評鑑,且成員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一半。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評鑑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成員資格條件、遴聘程序、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 第 24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4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的會計年度要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會計制度要依相關法規訂定,財務報表要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
本中心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 第 25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5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應在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先送董事會審議,再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交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 第 26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6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監督機關可以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本中心成立年度的政府核撥經費,且不受預算法第62條、第63條限制。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 第 27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7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可以因業務需要取得公有財產,並依規定計價;部分情況下需移交、歸還或由監督機關訂管理辦法。
本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價購或由政府機關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價購公有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公有財產,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 第 28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8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政府機關撥付本中心經費時,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若核撥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的50%,監督機關須將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本中心也要訂定收支管理規章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 第 29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9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center may only borrow debt that can repay itself, and it must submit it for supervisory approval first. If budget execution suggests it may not be self-repaying, it must immediately review the situation, propose improvements, and report to the supervisory authority for approval.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 第 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的業務範圍包括選拔、培訓、輔導運動選手與教練,提供醫療及心理支持,管理場館,辦理國際交流、合作、保存運動文化及其他競技運動推展事項。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選拔、培訓及輔導參賽。 二、國家級優秀運動教練之培育及進修。 三、提供醫療照護及心輔資源支援訓練之執行。 四、本中心場館之營運及管理。 五、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身心照顧、權益保障、課業輔導及生涯諮商輔導。 六、競技運動相關事項之國際交流。 七、與國內外運動訓練相關機構之合作交流。 八、運動文化與相關物件之保存。 九、培訓運動員之溝通與權益保障。 十、其他與競技運動推展相關之事項。 - 第 30 條 Verify source ↗
第 30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的採購作業原則上要依公開、公正原則辦理;符合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4條第1項情形者,改依各該規定,且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 3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3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的相關資訊、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依規定公開;監督機關並須就績效評鑑報告提交分析報告,必要時立法院可要求相關人員到院報告並備詢。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 第 32 條 Verify source ↗
第 32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對於本中心行政處分不服的人,可以依訴願法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 第 3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3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在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而無法達成設立目的時,得經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解散時,員工契約終止,剩餘財產歸國庫,相關權利義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權利義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 第 34 條
- 第 4 條 Verify source ↗
第 4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的經費來源包括政府核撥與捐(補)助、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的捐贈、營運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本中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營運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 第 5 條 Verify source ↗
第 5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應訂定內部章程、管理、會計、內控與稽核等規章,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就其執行的公共事務,也可以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的範圍內訂定規章。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 第 6 條 Verify source ↗
第 6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要設董事會,董事人數為11至15人,並由監督機關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董事組成還受比例、原住民身分及性別比例限制。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與運動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 四、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應至少一人具原住民身分;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 第 7 條 Verify source ↗
第 7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應設3名監事;監事由監督機關遴選具相關專業經驗者,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也適用同樣程序;監事性別比例須符合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監事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 第 8 條 Verify source ↗
第 8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董事、監事任期四年,期滿可以續聘,但續聘人數有上下限;政府機關代表董事職務變動時要改聘,任期未滿出缺者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代表政府機關之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二項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 第 9 條 Verify source ↗
第 9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Certain people may not be appointed as directors or supervisors, and current directors/supervisors must be removed if those disqualifying circumstances exist or if they miss board meetings three times in a row without reason.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不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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