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This provision establishes the National Cyber Security Technology Center and creates this statute.
AI-assisted research synopsis — verify against the official legal text below.
- Jurisdiction
- Taiwan
- Instrument
- Act or statute
- Citation
- H0000151
- Status
- Repealed
- Version
- 25 May 2016
- Language
- zh-Hant
- Official 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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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ute overview
About this statute
董事會有權審議多項事項,並同意執行長任免。 The board must meet every three months. Special meetings may be convened when needed by the chair, who also presides. Board meetings need a quorum and the stated vote majorities. 監事可以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董事、監事必須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的利益,且董事、監事彼此之間不得有配偶或一定親屬關係。 董事、監事及其關係人原則上不得與本中心進行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如有正當理由並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例外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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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text
Provisions of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Showing 38 of 38
- 第 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provision establishes the National Cyber Security Technology Center and creates this statute.
為提升國家資通安全防護能力、推動資通安全科技發展及應用,特設國家 資通安全科技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 第 10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0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董事會有權審議多項事項,並同意執行長任免。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七、執行長任免之同意。 八、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 第 1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e board must meet every three months. Special meetings may be convened when needed by the chair, who also presides. Board meetings need a quorum and the stated vote majorities.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 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 第 12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2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監事可以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 第 1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董事、監事必須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的利益,且董事、監事彼此之間不得有配偶或一定親屬關係。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 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本條例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 第 14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4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董事、監事及其關係人原則上不得與本中心進行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如有正當理由並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例外不受此限。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但有正當理由,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但書情形,本中心應將該董事會特別決議內容,於會後二十日內主 動公開之,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 第 15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5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董事、常務監事必須親自出席或列席董事會會議,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 第 16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6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的董事及監事原則上都是無給職;專任董事長不在此列。
本中心除專任之董事長外,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 17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7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符合特定不適任情形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現任董事、監事有法定情形或無故連續三次不出席董事會者,應予解聘。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經公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 ,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 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本條例所定利益迴避原則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特定交易行為禁 止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監督機關定之。 - 第 18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8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解聘也適用同樣程序。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決議及董事長授權,執行業務並督導人員。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 ,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 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 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 第 19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9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人員依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且其權利義務應寫入契約;董事、監事及董事長的配偶與一定親屬,不能擔任或被進用為特定職務;涉國家機密人員則要依相關管制規定辦理。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 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 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本中心涉及國家機密人員,應依國家安全涉密人員管制之相關規定辦理。 - 第 2 條
- 第 20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0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應先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報監督機關核定;另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再報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 備查。 - 第 2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完成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的查核簽證、董事會審議、監事通過,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及送審計機關。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 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 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 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 第 22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2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有多項監督權限,包括核定計畫、查核財務、評鑑績效、遴選與聘解任董事監事,並可在違法時作成必要處分。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 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選及聘解任。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 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 第 2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監督機關要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和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績效評鑑,且學者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合計不得少於一半。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 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評鑑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 第 24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4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相關資訊及年度報表、業務資訊、績效評鑑報告應依規定公開,且部分資料須主動公開。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 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 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 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 第 25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5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的會計年度要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會計制度要依相關規定訂定,財務報表要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
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 第 26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6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監督機關可以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本中心成立年度的政府核撥經費。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 ,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 第 27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7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可在業務需要時取得、使用或購買特定公有財產,並在用途廢止或不再需要時依規定移交或歸還。
本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改制前各機關原使用之公有不動產,得由該公有不 動產之主管機關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本中心使用;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 有動產,得由監督機關捐贈本中心或無償提供使用;有價證券與其他之權 利,得由監督機關捐贈本中心或無償提供使用;採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 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等相關規定 。 本中心設立後,因業務需要得價購公有不動產。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 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 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 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以本中心為管理人,所生之收 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管 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 意處分。 - 第 28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8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Government funding for the center must follow the statutory budget process and is subject to audit supervision.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 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 第 29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9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借債只能限於具自償性的債務,且要先送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 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 關核定。 - 第 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的業務範圍包括政府機關資安防護、重大資安事件應變、關鍵基礎設施防護、資安人才培育、資安科技研發與國際合作,以及其他相關業務。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規劃及推動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防護機制。 二、協助政府機關(構)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應變處置。 三、支援具有特殊敏感性之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防護工作。 四、規劃及支援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之資通安全防護。 五、規劃及協助政府機關(構)培育資通安全人才;推廣全民資通安全意 識。 六、推動資通安全科技之研發、整合、應用及國際合作交流。 七、支援產業資通安全重大發展策略之需求。 八、其他與資通安全科技相關之業務。 - 第 30 條 Verify source ↗
第 30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辦理採購應以公開、公正為原則;符合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4條情形時,改依各該規定辦理,並且採購作業實施規章要報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 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 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 - 第 3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3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不服本中心行政處分的人,可以依訴願法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 - 第 32 條 Verify source ↗
第 32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在符合特定情況並經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可以解散;解散時,人員要終止契約,剩餘財產要繳庫。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 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權利義務由 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 第 33 條
- 第 4 條 Verify source ↗
第 4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provision lists the center’s funding sources and says donations under item 2 are treated as donations to the government.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 第 5 條 Verify source ↗
第 5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應制定多項內部章則與規章,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國家機密保護 、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 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 第 6 條 Verify source ↗
第 6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條規定本中心設董事會,董事共十一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從指定類別人員中遴選聘任,解聘也適用同樣方式。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聘 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資通安全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資通安全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 第 7 條 Verify source ↗
第 7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provision says the supervisory authority appoints and removes 3 to 5 supervisors from specified categories, the supervisors choose one of their number as executive supervisor, and no gender may be less than one-third of the total supervisors.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聘任之;解聘時, 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資通安全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有關之學者、專家。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 第 8 條 Verify source ↗
第 8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董事、監事原則上任期三年,期滿可以續聘一次;部分首次任命人員任期較短,政府機關代表出任者則依職務異動改聘,不受續聘次數限制。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期滿得續聘一次。但本條 例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董事,其中七人之任期為一年半;第一次任命之 監事,其中二人之任期為一年半。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 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 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補聘之,其 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 第 9 條 Verify source ↗
第 9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條規定董事長的聘任、職權、年齡限制、代理安排與報酬方式。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 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應由監督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遴聘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 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 職。 - 1 Verify source ↗
第 一 章 總則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Chapter 1 is the general provisions chapter.
第 一 章 總則 - 22 Verify source ↗
第 三 章 業務及監督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is a chapter heading for “Business and Supervision.”
第 三 章 業務及監督 - 28 Verify source ↗
第 四 章 會計及財務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chapter covers accounting and finance.
第 四 章 會計及財務 - 35 Verify source ↗
第 五 章 附則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provision is a chapter heading for the supplemental provisions chapter.
第 五 章 附則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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