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This article states the law’s purpose: to promote sports, fund the discovery, training, and care of athletes, support international sports exchange, improve lottery issuance, management, and use of surplus funds, and promote public 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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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risdiction
- Taiwan
- Instrument
- Act or statute
- Citation
- H0120050
- Version
- 2 Jul 2025
- Language
- zh-Hant
- Official 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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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ute overview
About this statute
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辦理運動彩券經銷商遴選時,只能選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並通過評定者,或曾在發行期間擔任經銷商者。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可用電話、網際網路等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發行機構要訂定作業管理要點報主管機關核定,並建立身分檢核與交易安全系統,且要告知購買者相關風險與過度投注危害。 發行機構要先備齊發行計畫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定後,才可以把賽事納入運動彩券投注標的。 本條禁止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經銷商及相關人員向未成年人銷售或支付運動彩券獎金,並要求發行機構與受委託機構建立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個資的人,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密;若違反而洩露並造成權益受損,中獎人可向發行機構請求賠償,發行機構也可向洩密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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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text
Provisions of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Showing 32 of 32
- 第 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article states the law’s purpose: to promote sports, fund the discovery, training, and care of athletes, support international sports exchange, improve lottery issuance, management, and use of surplus funds, and promote public welfare.
為振興體育,並籌資以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協助國際體育交流,健全運動彩券發行、管理及盈餘運用,並促進社會公益,特制定本條例。 - 第 10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0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辦理運動彩券經銷商遴選時,只能選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並通過評定者,或曾在發行期間擔任經銷商者。
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辦理運動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並通過發行機構舉辦之評定者,或於運動彩券發行期間曾為運動彩券經銷商為限;有關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發行機構辦理評定及核發證照應擬訂施行要點,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經銷商僱用四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者、曾為運動員者、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一人。 發行機構應負責經銷商關於運動彩券銷售及其他教育訓練;其相關計畫,由發行機構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一項規定,自第三屆運動彩券經銷商之遴選適用之。 - 第 1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可用電話、網際網路等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發行機構要訂定作業管理要點報主管機關核定,並建立身分檢核與交易安全系統,且要告知購買者相關風險與過度投注危害。
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為辦理運動彩券之銷售,除透過經銷商以實體方式銷售外,得利用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經銷商並得在發行機構資訊系統下,參與招募會員。 發行機構應擬訂前項銷售方式相關作業管理要點,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消費者保護相關事項。 二、投注者個人資料之保護。 三、交易糾紛之處理。 四、洗錢行為之防制。 五、投注成癮之預防。 六、其他與透過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有關之作業程序事項。 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並應採取適當之方式,使透過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購買運動彩券者得知悉相關風險及過度投注行為對身心健康之危害。 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為辦理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業務,應建立身分檢核機制,並建置由專業機構認證之交易安全技術系統,以確保交易紀錄得於日後取出查驗不受竄改。 - 第 12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2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發行機構要先備齊發行計畫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定後,才可以把賽事納入運動彩券投注標的。
運動彩券投注之標的賽事,應由發行機構備齊發行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始得將賽事納入標的。 - 第 1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條禁止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經銷商及相關人員向未成年人銷售或支付運動彩券獎金,並要求發行機構與受委託機構建立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不得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成年人。 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不得購買、受讓或兌領運動彩券。 納為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及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員,均不得購買、受讓或兌領其所舉辦或參與賽事之運動彩券。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應將與售得價金及已支付獎金同額之款項,歸入運動彩券盈餘。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實執行;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4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4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個資的人,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密;若違反而洩露並造成權益受損,中獎人可向發行機構請求賠償,發行機構也可向洩密人求償。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嚴守秘密。 違反前項規定,洩露中獎人相關資料予他人,致中獎人權益受損者,中獎人得向發行機構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發行機構對洩密人有求償權。 - 第 15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5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運動彩券中獎人原則上要在開獎日起三個月內,持彩券和身分證明向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領獎;逾期不得請領。
運動彩券之中獎人,除透過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購買者,由發行機構主動支付獎金外,應於開獎之日起三個月內,憑中獎之運動彩券與本人之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向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具領,逾期不得請領;其未領之獎金,全數歸入運動彩券盈餘。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前項規定,對逾期未領之中獎人支付獎金者,應將與已支付獎金同額之款項全數歸入運動彩券盈餘。 運動彩券中獎獎金在主管機關核准之一定金額以下,得不適用第一項關於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具領獎金之規定。 運動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 第 16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6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Sports lottery winning prizes must be paid in one lump sum.
運動彩券中獎獎金應一次給付。 - 第 17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7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A damaged or altered winning sports lottery ticket bought from a dealer will not be redeemed if its authenticity cannot be identified.
向經銷商購買之運動彩券中獎,因火燻、水浸、油漬、塗染、破損或其他情形,致不能辨認真偽者,不予兌獎。 - 第 18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8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購買者因無效投注可以向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請求退款;若是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購買,發行機構應主動退款。
運動彩券因無效投注,購買者得向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請求退款;其請求權,自發行機構公布無效投注賽事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運動彩券係透過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購買者,發行機構應主動退款。 第一項無效投注情形,由發行機構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 第 19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9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Sports lottery bought by phone, the internet, or other telecom equipment is not subject to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Article 19.
經由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購買之運動彩券,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 第 2 條
- 第 20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0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主管機關可以查核或要求提報資料;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且發行機構與受委託機構在發現異常後要在期限內通報。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查核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或令發行機構派員,查核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要求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於限期內提報財務報表、交易資訊或其他有關資料。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對於前項查核或要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應於發現業務、財務有異常狀況,或其員工有疑似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行為之日起三日內,向主管機關通報,並應於一個月內將處理情形通報主管機關。 - 第 2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Anyone who uses violence, coercion, fraud, inducement, or other unlawful means to interfere with the fairness of a sports competition subject to betting faces imprisonment and a possible fine.
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三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21-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1-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若為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或為損害機構利益而違背職務並造成財產或其他利益損害,會受刑罰;三人以上共同犯罪者,刑度更重,未遂也罰。
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22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2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違反指定規定時,會被罰鍰,並可能被要求限期改善;不改善的,還可能按次處罰。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依第五條所定辦法有關發行、銷售、促銷、兌獎或管理規定。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建立身分檢核機制或由專業機構認證之交易安全技術系統。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有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未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 第 2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If an issuing institution has one of the listed violations, it faces an NTD 1 million to 5 million fine and must fix the issue by the deadline ordered.
發行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獎金支出違反第六條規定比率。 二、銷管費用支出違反第七條規定。 - 第 23-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3-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如有列舉違規情事之一,會被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並須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時,得按次處罰。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將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運動彩券盈餘。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 第 23-2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3-2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的人,應嚴守秘密;違反者會被罰鍰,且可被命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還可能按次處罰。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嚴守秘密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第 24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4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article sets fines of NT$30,000 to NT$150,000 for several sports lottery compliance violations, orders correction, and allows repeated penalties if the violation is not corrected on time.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發行機構違反第九條規定,未依限申報書表。 二、僱用四人以上之經銷商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未至少進用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者、曾為運動員者、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一人。 三、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成年人。 四、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員工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購買、受讓或兌領運動彩券。 五、納為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或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員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購買、受讓或兌領其所舉辦或參與賽事之運動彩券。 六、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逾期未領之中獎人支付獎金。 七、經銷商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就同條第一項之查核或要求,規避、妨礙、拒絕或未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前項第四款情形,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亦得處以前項之罰鍰。 - 第 25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5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主管機關可以在情節重大時限制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的發行期間、銷售量或經銷商數目;如果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也可以廢止其發行或銷售運動彩券。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經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限制其發行期間、銷售量或經銷商數目;經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發行或銷售運動彩券。 發行機構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廢止其發行或銷售運動彩券者,準用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應補足盈餘至主管機關重行依本條例規定,發行運動彩券之日止。但其原定發行期滿日先屆至者,至期滿日止。 - 第 26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6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If the issuing institution’s application, pledge, or other guarantee is found to be false,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may revoke the sports lottery issuance. After issuance,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may also abolish the issuance if the institution is supervised, taken over, or ordered to cease business for liquidation by the central financial authority.
發行機構參與遴選時出具之申請書、切結書或所作其他擔保之承諾經發現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運動彩券之發行。 運動彩券發行後,發行機構經中央金融主管機關派員依法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主管機關得廢止其運動彩券之發行。 - 第 27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7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If a sports lottery has already been issued,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must stop further issuance after approval by the Executive Yuan when there is a serious matter affecting social order or morals, or when the law changes.
運動彩券發行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於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應停止其繼續發行: 一、影響社會安寧或善良風俗之重大情事。 二、法律變更。 - 第 28 條
- 第 29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9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條規定,本條例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決定;修正條文則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第 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article defines key terms used in the rules for sports lottery.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運動彩券:指以各種運動競技為標的,並預測賽事過程及其結果為遊戲方式之彩券。 二、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運動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與其結果之公布、兌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機構。 三、受委託機構:指經主管機關同意,受發行機構委託辦理運動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及其結果之公布、兌獎作業或管理事項之機構。 四、經銷商:指與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簽訂契約並發給經銷證,銷售運動彩券者。 五、中獎人:指依發行機構所為投注規範而具有領取中獎獎金權利者。 六、盈餘:指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後之餘額。 - 第 4 條 Verify source ↗
第 4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運動彩券應由專業發行機構辦理;主管機關可設置、公開遴選並公告該機構,且可訂定其組織、作業規則或遴選條件。
運動彩券之發行應由彩券專業發行機構辦理,由主管機關設置,或以公開遴選方式擇定並公告之。 前項發行機構之組織準則及作業規則,或遴選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經擇定之發行機構,於發行運動彩券期間,除有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遴選條件達成銷售目標;未達成者,應補足盈餘。 - 第 5 條 Verify source ↗
第 5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主管機關得訂定運動彩券發行、銷售、促銷、開獎結果公布、兌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
運動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與其結果之公布、兌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 6 條 Verify source ↗
第 6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運動彩券獎金支出原則上不得超過售出彩券總金額的 78%。
運動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售出彩券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八。但發行機構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 7 條 Verify source ↗
第 7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Sports lottery sellers have capped sales-management fees, and the主管機關 sets the lower limit for certain loss/reserve ratios and how unpaid amounts are handled at the end of the issuance period.
運動彩券以實體方式銷售者,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其售出運動彩券金額百分之十二;依第十一條利用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者,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其售出運動彩券金額百分之十。 前項銷管費用,包括運動彩券銷售佣金、發行機構報酬、運動彩券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及為發行運動彩券舉辦之活動費用。 前項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之比率下限及至發行期間屆滿未支付款之處理,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 8 條 Verify source ↗
第 8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運動彩券發行盈餘必須全數用於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不得拿來抵充政府預算中的體育經費。
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應全數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不得充抵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體育經費,其使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前項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盈餘,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作業,得循年度預算程序設置運動發展基金。該基金未成立前,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應於公庫設立專戶存儲,並依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該基金成立後,該專戶之結餘款應即轉入基金。 - 第 9 條 Verify source ↗
第 9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發行機構每月終了時,應製作運動彩券發行情形的營業報告書,並附上相關表表,於次月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發行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將運動彩券發行情形作成營業報告書,併同損益表、獎金支出情形、盈餘分配表及銷管費用明細表,於次月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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