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This provision states the purpose of the statute: to promote cultural and arts activities, protect cultural and arts workers, support cultural and arts enterprises, and encourage cultural and arts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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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risdiction
- Taiwan
- Instrument
- Act or statute
- Citation
- H0170006
- Version
- 19 May 2021
- Language
- zh-Hant
- Official 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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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ation provenance: source:tw:moj · schema StatuteEnrichmentPublicV1.
Statute overview
About this statute
承辦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藝文採購的廠商,必須為符合條件的勞務提供者投保特定商業保險。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在發生緊急危難、災害或重大變故時,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單位提供必要協助。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承攬、委任契約指導原則。 主管機關可以宣導並提供諮詢,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取得法律與勞動權益資訊;中央主管機關則應定期辦理相關調查研究,並將前項調查研究公告上網。 Certain public bodies must protec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cultural and arts workers and businesses when they provide awards, subsidies, commissions, or procurement for cultural and arts mat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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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text
Provisions of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Showing 42 of 42
- 第 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provision states the purpose of the statute: to promote cultural and arts activities, protect cultural and arts workers, support cultural and arts enterprises, and encourage cultural and arts development.
為獎助文化藝術活動,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支持文化藝術事業,促進文化藝術之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 第 10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0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承辦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藝文採購的廠商,必須為符合條件的勞務提供者投保特定商業保險。
廠商承辦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之藝文採購,應為該採購案件中與廠商直接發生契約關係而未能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之勞務提供者,投保含有傷害、失能及死亡保障之其他商業保險。 - 第 1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在發生緊急危難、災害或重大變故時,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單位提供必要協助。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發生緊急危難、災害或重大變故者,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協助。 - 第 12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2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承攬、委任契約指導原則。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承攬、委任契約指導原則,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權益及促進其文化藝術事業發展。 前項契約指導原則,應包括契約審閱期間、著作權約定、經紀授權、保險及其他文化藝術工作者權利義務事項。 - 第 1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主管機關可以宣導並提供諮詢,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取得法律與勞動權益資訊;中央主管機關則應定期辦理相關調查研究,並將前項調查研究公告上網。
主管機關得辦理宣導及提供諮詢,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取得法律及勞動權益相關資訊。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狀況及勞動環境相關調查、研究,作為制定文化藝術政策之參據。 前項調查、研究應公告上網。 - 第 14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4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Certain public bodies must protec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cultural and arts workers and businesses when they provide awards, subsidies, commissions, or procurement for cultural and arts matters.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辦理獎勵、補助、委託或採購文化藝術事務,應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之智慧財產權。 前項智慧財產權保障之內容、範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定之。 - 第 15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5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公有建築物和重大公共工程的興辦機關(構)要辦理公共藝術,經費不得少於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一;也要依藝術創作者建議制定管理維護計畫、定期勘察並逐年編列預算。
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 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應參照藝術創作者所提之建議,擬訂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計畫,定期勘察公共藝術狀況,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之。 第一項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因特殊事由,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免辦理公共藝術,或其辦理經費未達百分之一者,其辦理或剩餘經費應納入各級主管機關成立之相關基金或專戶,統籌辦理文化藝術事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辦理公共藝術成效卓著者,應予獎勵。 前四項公共藝術之定義、辦理方式、獎勵、審議會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內政部定之。 興辦機關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 16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6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應推動文化教育及藝文體驗。
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應推動文化教育及藝文體驗;其課程或活動之發展、執行及推廣,得結合各級學校、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文教機構、文教場館、社區共同辦理。 - 第 17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7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政府應整合資源,強化文化藝術領域的協力與支持機制,並運用社會創新建立有利於社區營造的公共治理支持體系。
政府應整合資源,強化文化藝術領域中適當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及協力機制,運用社會創新力量,建立有利於社區營造之公共治理支持體系。 - 第 18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8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因辦理文化藝術事務需要使用公有或國營事業的不動產時,相關機關或國營事業可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並有租金及部分稅負減免的安排。
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辦理文化藝術事務,需用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得由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三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其租金得予優惠或減免,並得予適當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 前項出租方式、租期及租金優惠或減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項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 第 19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9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運用資通訊技術推廣我國文化內容;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會同相關機關,對這類創作與傳播行為給予獎勵或補助。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主管事務,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研發、創新、產製或跨領域合作,運用資通訊技術傳播我國文化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運用資通訊技術創作及傳播我國文化內容者,給予獎勵或補助,並於國際促進我國文化傳播權實踐。 - 第 2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provision identifies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under the statute and says matters within the scope of other purpose-specific competent authorities are handled by those authorities.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第 20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0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政府應善用科技,推動文化參與、資料開放授權與文化科技創新,但以保障資料保護和資訊安全為前提。
政府應善用科技促進文化參與,維護多元平權,發展數位時代之文化公民社會,並於保障資料保護和資訊安全前提下,加速資料開放及授權,強化數位時代原生文化內容生產,促進文化科技創新發展。 - 第 2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政府要以文化內涵為基礎,整備資源、連結在地文化,推動文化觀光與地方創生;中央主管機關要辦理相關統計調查並定期檢討政策。
政府應以文化內涵為基礎,整備各項資源,連結在地文化,發展文化觀光,推動地方創生。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文化觀光相關統計調查,並定期檢討文化觀光政策。 - 第 22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2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政府應鼓勵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參與國際組織與國際合作交流,並支持相關國際組織在國內設點或設分部。
政府應鼓勵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加入文化藝術相關國際組織,支持文化藝術相關國際組織於國內設立據點或分部。 政府應鼓勵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辦理國際合作及交流事務,拓展文化與公眾外交。 - 第 2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要彙整相關單位與業者資料,編製文化藝術事業的產業動態指標,並定期公告。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彙整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藝術機關、團體、事業與從業人員等之數據,編製文化藝術事業之產業動態指標,定期公告之。以掌握文化藝術發展現況,作為政策制定之參據。 - 第 24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4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e National Culture and Arts Foundation is established to support cultural and arts activities and must regularly award national arts prizes, set related award and subsidy rules, and provide cultural information and legal consultation.
為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贊助藝文事業,設置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應定期頒發各類國家文藝獎,訂定各類文化藝術獎勵、補助相關辦法,提供文化藝術資訊及法律諮詢。 - 第 25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5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的基金來源包括政府預算、孳息、捐贈及其他收入;其財產運用和捐助財產動用可不受特定財團法人法限制,相關運用與監督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其他收入。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財產之運用及捐助財產之動用,得不受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基金運用及管理監督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26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6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Certain approved private cultural and exhibition institutions owned by a foundation are exempt from land tax and house tax.
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展覽場館、表演場館,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由財團法人興辦,且其用地及建築物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 - 第 27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7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A donation to the National Culture and Arts Foundation or a municipal/county cultural foundation is treated as a donation to the government.
捐贈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直轄市、縣(市)文化基金會者,視同捐贈政府。 - 第 28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8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捐贈具文化藝術資產價值的特定財物給政府者,可以依所得稅法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且不受金額限制。
以具有文化藝術資產價值之文物、古物、藝術品、標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捐贈政府者,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之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前項捐贈之金額,應由受贈機關(構)召開專業諮詢會審查及鑑價,出具含有捐贈時時價,並經主管機關備查有案之捐贈證明所載金額計算之。 - 第 29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9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符合條件的文化藝術事業,經核准後可就展覽或拍賣中個人交易文物、藝術品所得適用特別扣繳與分離課稅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成交價款予出賣人時,按其成交價額之百分之六為所得額,依百分之二十稅率扣取稅款,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前項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及填發予出賣人。 第一項扣繳義務人未依第一項規定扣取稅款、已依前二項規定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二項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或逾第二項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由稅捐稽徵機關限期責令扣繳義務人補辦,並依其各該情形,按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定行政罰罰度處罰。 第一項認可範圍、申請核准程序、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前三項扣繳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經核准之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分離課稅規定,實施年限為十年。 前項實施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實施年限,並送立法院審議。 - 第 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provision defines “culture and arts,” lists the kinds of activities it covers, and defines “culture and arts businesses” and “culture and arts workers.”
本條例所稱文化藝術,指多元社會群體特有之生活形式、價值體系及創作表現。 文化藝術之範圍,包括下列事務: 一、文化資產與傳統文化藝術之保存、維護、傳承及宣揚。 二、文學、視覺藝術、表演藝術、音像藝術、數位藝術及其他類型藝術之創作、展演及推廣。 三、國家語言及多元族群文化之傳承及推廣。 四、文字、聲音、圖像或其他種類形式之出版及推廣。 五、電影、音樂與視聽文化創作、傳播之推動及發展。 六、多元知識文化之研究、推廣、實踐及發展。 七、社區營造、在地智慧、知識與文化之傳承及推廣。 八、博物館、圖書館、展演場館與其他文化機構或空間之興辦、營運及管理。 九、文化教育及藝文體驗之推動及發展。 十、文化科技之創新發展,文化資料保存、衍生創作及應用。 十一、地方創生、文化觀光之推動及發展。 十二、國際、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文化交流之推動。 十三、文化藝術專業、行政及跨域人才之培育。 十四、文化藝術之調查及研究。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文化藝術事務。 本條例所稱文化藝術事業,指從事前項文化藝術事務之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商號;文化藝術工作者,指從事前項文化藝術事務之人員。 - 第 30 條 Verify source ↗
第 30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參展或拍賣的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時,相關國內主辦單位或業者可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先行放行而不繳稅款保證金。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時應納之稅款,由納稅義務人以外之國內主辦單位或舉辦參展、拍賣之業者、團體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免繳納稅款保證金放行。 前項文物、藝術品、標本於進口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或海關核准之展延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者,免繳納稅款;不再復運出口或逾限時,由納稅義務人繳納進口稅款或由提供書面保證者代繳進口稅款。 第一項文物、藝術品、標本之範圍、進口申報程序、書面保證提供者之資格與要件、前項展延復運出口期限之申辦程序、書面保證責任之解除、進口稅款繳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 第 3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3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經認可的文化藝術事業可以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
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 前項認可及減免稅捐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 第 32 條 Verify source ↗
第 32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政府可以委託文化藝術領域中的適當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本條例所定的獎勵或補助;受委託者必須送核定、訂規章、公開資訊,並定期公告名單及金額。
政府得將本條例所定之獎勵或補助,委託文化藝術領域中適當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 受委託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應將辦理獎勵或補助之規定,送委託機關核定。 受委託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應訂定資訊透明及利益迴避相關規章,送委託機關備查,並對外公開。 受委託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應定期公告獎勵或補助名單及金額。 委託機關為監督、瞭解受委託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獎勵或補助情形,得視需要進行查核。 - 第 3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3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展出的外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文物、藝術品或標本,在運送、保管及展出期間,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強制執行。
外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展出者,於運送、保管及展出期間,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前項認可展出之申請程序、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4 條
- 第 35 條 Verify source ↗
第 35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第十條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決定。
本條例除第十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 第 4 條 Verify source ↗
第 4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對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給予獎勵、補助,並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為促進文化藝術事務之創作、發展及推廣,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予以獎勵或補助,並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 第 5 條 Verify source ↗
第 5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政府可以對文化藝術事務有重大貢獻或表現優異者頒給榮銜或獎勵,也可以表揚對文化藝術出資獎助或以企業社會責任促進文化發展且有卓越貢獻者。
政府得就推動文化藝術事務具有重要貢獻或績效卓著者,頒予榮銜或獎勵;並得就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或事業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促進文化發展,具卓越貢獻者,給予表揚。 - 第 6 條 Verify source ↗
第 6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前二條所涉的獎勵、補助、協助措施、頒予榮銜及表揚方式,以及評審與作業程序,應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前二條獎勵、補助、協助措施、頒予榮銜及表揚之方式、評審及作業程序,應符合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 - 第 7 條 Verify source ↗
第 7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經查證屬實有特定情形時,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撤銷或廢止獎勵或補助,並可要求返還已撥款項及追回相關獎狀、獎座、獎牌。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經查證屬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已撥款者,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受獎勵或補助者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款: 一、以詐欺、賄賂、脅迫、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獎勵或補助。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三、將補助經費挪用。 四、不履行補助條件。 五、違反智慧財產權之法令或約定。 六、濫用機關獎補助名義致第三人權益受損害者。 因前項獎勵或補助受有獎狀、獎座、獎牌等物品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其情形追回獎狀、獎座、獎牌等物品;拒不返還者,得以公告註銷之。 第一項情形如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第 8 條 Verify source ↗
第 8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文化藝術事業必須遵守勞動法規並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的勞動權益;中央主管機關可表揚維護勞動權益績效良好者,相關內容與範圍由文化部訂定。
文化藝術事業應恪遵各項勞動法規,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權益;維護勞動權益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表揚。 前項之勞動權益保障條款之內容、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文化部定之。 - 第 9 條 Verify source ↗
第 9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加入勞工相關保險,並在其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且必要時,補助或協助其參加社會保險。
為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權益及就業,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職業工會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加入勞工相關保險。 文化藝術工作者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整合現有法規或編列預算,補助或協助其參加社會保險。 前項對象、補助範圍、額度或協助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主管機關定之。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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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權益保障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chapter concerns rights protection.
第 三 章 權益保障 - 18 Verify source ↗
第 四 章 文化環境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provision is the heading for Chapter 4, “Cultural Environment.”
第 四 章 文化環境 - 28 Verify source ↗
第 五 章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chapter is titled “National Culture and Arts Foundation.”
第 五 章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 31 Verify source ↗
第 六 章 租稅優惠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provision is a chapter heading for tax incentives.
第 六 章 租稅優惠 - 38 Verify source ↗
第 七 章 附則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is Chapter Seven, titled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第 七 章 附則 - 5 Verify source ↗
第 二 章 獎助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chapter is about grants and subsidies.
第 二 章 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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