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管理條例
光碟管理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沒有規定的部分,適用其他相關法律。
AI-assisted research synopsis — verify against the official legal text below.
- Jurisdiction
- Taiwan
- Instrument
- Act or statute
- Citation
- J0070030
- Version
- 30 Nov 2016
- Language
- zh-Hant
- Official source
- View official record ↗
Statute overview
About this statute
Businesses manufacturing pre-recorded optical discs must apply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for a source identification code before manufacturing, imprint that code on the discs, and avoid false marking. 製作相關母版前,事業要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母版也要壓印標示該識別碼,且不得虛偽不實標示。 製造機具在輸出或輸入前,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 主管機關可以出具查核公文,派員進入相關製造場所查核並要求提供資料;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可以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行政機關,辦理相關許可、核發、申報與查核事項。
Search within this statute
Search all stored provisions in this version.
Legal text
Provisions of 光碟管理條例
Showing 29 of 29
- 第 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光碟管理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沒有規定的部分,適用其他相關法律。
光碟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第 10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0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Businesses manufacturing pre-recorded optical discs must apply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for a source identification code before manufacturing, imprint that code on the discs, and avoid false marking.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除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製造許可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始得從事製造。 前項預錄式光碟,應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且不得為虛偽不實標示。 依第一項核發之來源識別碼,不得交由他人使用於預錄式光碟之壓印標示。 第一項及第二項來源識別碼之申請程序、壓印標示方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製作相關母版前,事業要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母版也要壓印標示該識別碼,且不得虛偽不實標示。
事業製造前條第一項預錄式光碟所需之母版,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始得從事製造。 前項母版,應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且不得為虛偽不實標示。 依第一項核發之來源識別碼,不得交由他人使用於母版之壓印標示。 第一項及第二項來源識別碼之申請程序、壓印標示方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2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2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製造機具在輸出或輸入前,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
製造機具之輸出或輸入,事前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製造機具之申報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主管機關可以出具查核公文,派員進入相關製造場所查核並要求提供資料;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得出具查核公文,派員進入光碟、母版製造場所及其他有關處所,查核其有無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八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並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得請求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 第 14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4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主管機關可以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行政機關,辦理相關許可、核發、申報與查核事項。
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來源識別碼之核發、製造機具輸出或輸入之申報與光碟、母版製造場所及其他有關處所之查核等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行政機關辦理。 - 第 15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5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未經許可製造預錄式光碟者,會被命令停工、限期申請許可並處罰鍰;屆期不改還可能加重處罰,甚至有刑責。未申報製造空白光碟者,則須限期申報並可能按次受罰。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預錄式光碟之製造者,應令其停工、限其於十五日內申請許可,並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未停工或屆期未申請許可者,應再次令其停工,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再不遵從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未申報從事空白光碟之製造者,應限其於三十日內申報,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申報者,應按次處罰至完成申報為止。 專供製造第一項預錄式光碟之製造機具及其成品、半成品,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得沒入之。 - 第 16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6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違反第九條、且未依製造許可文件所載場址製造預錄式光碟者,會先被命令停工並處罰鍰;若拒不遵從,會再命令停工並加重罰鍰;仍不遵從者,還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違反第九條規定,未於製造許可文件所載之場址製造預錄式光碟者,應令其停工,並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拒不遵從者,應再次令其停工,並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再不遵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 17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7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違反指定的來源識別碼規定時,可能被命令停工並處以罰鍰;情節持續或再犯時,罰鍰加重,並可能進一步面臨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沒入成品或半成品,以及製造許可廢止。
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令其停工,並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而製造預錄式光碟者。 二、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製造預錄式光碟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或為虛偽不實標示者。 三、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將來源識別碼交由他人使用於預錄式光碟之壓印標示者。 經依前項規定,命令停工或處罰鍰後,另有前項所列情事之一者,應再命其停工,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再不遵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查獲之預錄式光碟成品、半成品,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沒入之。 事業因過失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且其能提出權利人授權證明文件者,減輕本罰至三分之一。 違反第二項規定,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製造許可。 - 第 18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8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相關規定者,會先被限期 15 日內補辦或改正;逾期未辦理,會被罰鍰,並可持續按次處罰直到完成。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應限其於十五日內申請補辦;屆期未申請補辦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其於十五日內申請補辦;屆期仍未申請補辦者,應按次連續處罰並繼續限期申請補辦,至其申請補辦為止。 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未將製造許可文件揭示於場址之明顯處所者,應限其於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其於十五日內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應按次限期改正並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正為止。 - 第 19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9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If a person violates Article 8 by not retaining data, they are fined NT$1.5 million to NT$3 million and ordered to correct the violation within 15 days.
違反第八條規定,未保存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其於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限期改正並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正為止。 - 第 2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provision defines key terms used in the statute, including types of discs, master plates, source identifiers, businesses, manufacturing, and manufacturing equipment.
本條例名詞定義如下: 一、光碟:指預錄式光碟及空白光碟。 二、預錄式光碟:指預錄式之雷射碟、唯讀記憶光碟、數位影碟、唯讀記憶數位影碟、雷射影碟、迷你光碟、影音光碟與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預錄式光碟。 三、空白光碟:指可錄式光碟、可寫式光碟及可重寫式光碟。 四、母版:指經由刻版機完成用於製造光碟之金屬碟。 五、來源識別碼:指為識別光碟或母版之製造來源,而由主管機關核發之識別碼。 六、事業:指以製造光碟或母版為業務之公司、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個人或團體。 七、製造:指使用原料,經由製造機具產製光碟或母版之行為。 八、製造機具:指製造光碟之射出成型機、模具、製造母版之刻版機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機具。 - 第 20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0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A business that commits any of the listed violations is fined NT$1.5 million to NT$3 million; if it negligently violates Article 11(2) and can produce rights-holder authorization documents, the fine is reduced to one-third.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而製造母版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製造母版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或為虛偽不實標示者。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將來源識別碼交由他人使用於母版之壓印標示者。 事業因過失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且其能提出權利人授權證明文件者,減輕本罰至三分之一。 - 第 2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而輸出或輸入製造機具者,會被罰鍰,並須在15日內補辦登記。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而輸出或輸入製造機具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其於十五日內補辦登記;屆期未補辦者,應按次限期補辦並連續處罰,至其完成補辦為止。 - 第 22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2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If a person violates Article 13 by evading, obstructing, or refusing inspection, they are subject to a fine of NT$1.5 million to NT$3 million.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第 2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在本條例施行前已輸入的預錄式光碟製造機具,其所有權人應於施行日起6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本條例施行前,已輸入之預錄式光碟製造機具,其所有權人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 24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4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輸出未壓印來源識別碼的預錄式光碟,若被海關查獲,海關可依規定處以罰鍰、沒入光碟,並檢樣通知主管機關處理。
輸出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之預錄式光碟,經海關查獲者,由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以罰鍰及沒入其光碟,並檢樣通知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辦理。 - 第 25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5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A fine under this provision must be paid within three months; if it is not paid on time, it is referred for compulsory execution.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應限期三個月內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第 26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6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Businesses that were already manufacturing pre-recorded optical discs before the Act took effect must apply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for a manufacturing permit within six months; businesses already manufacturing blank optical discs must report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within six months.
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製造預錄式光碟之事業,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領取製造許可文件;屆期未辦理者,視為未經許可。 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製造空白光碟之事業,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屆期未申報者,視為未申報。 - 第 27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7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先前已有其他非主管機關核發識別碼的事業,必須在本條例施行日起 6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本條例施行前,事業已有其他非主管機關所發之識別碼者,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屆期未辦理者,視為未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 - 第 28 條
- 第 3 條
- 第 4 條 Verify source ↗
第 4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前,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在核發許可文件後才可製造;事業製造空白光碟前,則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報。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製造。 事業製造空白光碟,事前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前二項申請許可及申報之程序、內容、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 5 條 Verify source ↗
第 5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主管機關在事業依前條第一項申請許可時,如符合列出的任一情形,應不予許可。
事業依前條第一項申請許可,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事業負責人曾違反本條例或犯著作權法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五年者。 二、曾受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未滿五年者。 - 第 6 條 Verify source ↗
第 6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要載明指定事項;相關事項變更時,事業要先申請變更,並把許可文件明顯揭示在場址。
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許可字號。 二、事業名稱、營業所及其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製造場所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製造場址。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事先申請變更。 事業應將第一項製造許可文件,揭示於場址之明顯處所。 - 第 7 條 Verify source ↗
第 7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主管機關在發現申請許可資料有重大不實情事時,得撤銷已取得的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
事業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後,經發現其申請許可資料有重大不實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 第 8 條 Verify source ↗
第 8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事業必須保存預錄式光碟相關資料,至少三年。
事業應保存預錄式光碟之客戶訂單、權利人授權證明文件及所製造之預錄式光碟內容等資料,至少三年。 - 第 9 條 Verify source ↗
第 9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Businesses manufacturing pre-recorded optical discs must do so at the site stated in the manufacturing permit document.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於製造許可文件上所載之場址為之。 - 第 9-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9-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符合條件的事業可以製造、持有或輸出經國外合法授權製造、專供輸出的預錄式光碟;但這類光碟不得在我國散布、播送或販賣。
事業經國外合法授權製造專供輸出之預錄式光碟,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製造、持有或輸出,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規定: 一、已取得外國權利人授權之證明文件者。 二、輸出人具結未違反輸入國法令之規定者。 前項專供輸出之預錄式光碟,不得在我國散布、播送或販賣。 事業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製造許可。
Provision text is displayed from LexChat’s stored statute record. Use the official source links to verify amendments, commencement, and current legal force.
Ask AI about this statute
光碟管理條例
Sign in to ask AI about this statute
Sign in to start authenticated, citation-grounded statute research.
Sign 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