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
This law is enacted to promote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and public understanding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eople, society, and the environment.
AI-assisted research synopsis — verify against the official legal text below.
- Jurisdiction
- Taiwan
- Instrument
- Act or statute
- Citation
- O0120001
- Version
- 29 Nov 2017
- Language
- zh-Hant
- Official source
- View official record ↗
Statute overview
About this statute
中央與各級主管機關負責環境教育機構和環境教育人員的認證;中央主管機關並可訂定相關辦法。 中央主管機關 must appoint experts, scholars, and relevant organization or group representatives to set up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Review Committee.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環境教育審議會;委員來源要包含專家、學者及機關(構)、團體代表,且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合計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指定環境教育負責單位或人員,負責環境教育的規劃、宣導、推動、輔導、獎勵與評鑑相關事項。 主管機關要規劃、整合並提供環境教育設施與資源;受補助的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活動時,應給參與者優待;中央主管機關並負責對這類設施或場所辦理認證。
Search within this statute
Search all stored provisions in this version.
Legal text
Provisions of 環境教育法
Showing 33 of 33
- 第 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law is enacted to promote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and public understanding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eople, society, and the environment.
為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認知、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 第 10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0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中央與各級主管機關負責環境教育機構和環境教育人員的認證;中央主管機關並可訂定相關辦法。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 各級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環境教育機構,辦理本法所定環境教育人員之訓練、環境講習或認證。 第一項環境教育機構之資格、認證收費基準、評鑑、認證之有效期限、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環境教育人員,得依其學歷、經歷、專長、薦舉、考試或所受訓練予以認證;其資格、認證之有效期限、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第 1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中央主管機關 must appoint experts, scholars, and relevant organization or group representatives to set up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Review Committee.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構)、團體代表設置國家環境教育審議會,審議、協調及諮詢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方案。 前項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擔任召集人,其幕僚作業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兼辦。 - 第 12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2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環境教育審議會;委員來源要包含專家、學者及機關(構)、團體代表,且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合計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構)、團體代表設置環境教育審議會,審議、協調及諮詢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促進轄區內環境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前項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由直轄市、縣(市)長擔任召集人,其幕僚作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兼辦。 - 第 1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指定環境教育負責單位或人員,負責環境教育的規劃、宣導、推動、輔導、獎勵與評鑑相關事項。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指定環境教育負責單位或人員辦理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推動、輔導、獎勵及評鑑相關事項。 - 第 14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4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主管機關要規劃、整合並提供環境教育設施與資源;受補助的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活動時,應給參與者優待;中央主管機關並負責對這類設施或場所辦理認證。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整合規劃具有特色之環境教育設施及資源,並優先運用閒置空間、建築物或輔導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建立及提供完整環境教育專業服務、資訊與資源。 接受環境教育基金補助之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其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應給予參與者優待。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第一項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認證;其資格、認證、收費基準、評鑑、認證之有效期限、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5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5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環境教育人員、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的認證時,應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審查。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環境教育人員、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認證,應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審查。 - 第 16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6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利用課程教學和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辦理多元教學活動,進行環境教育。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進行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環境教育。 - 第 17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7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各級主管機關得在環境教育人員書面同意下,公開其必要專長資訊,也得提供保險費、交通費及其他必要支援。
各級主管機關為協助推展環境教育,得經環境教育人員之書面同意,公開其專長等必要資訊。 各級主管機關得提供環境教育人員保險費、交通費及其他必要支援;其額度,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8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8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Certain public bodies and subsidized foundations must designate staff to promote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and school-designated staff must obtain certification within five years of the law taking effect.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 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第十條規定取得認證。 未依第一項指定及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認證者,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教育相關經費。 - 第 19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9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Certain public bodies, schools, and government-funded foundations must set and carry out an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plan each year, and their staff, teachers, and students must take at least four hours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前項之環境教育計畫於執行前應提報主管機關,並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其執行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環境教育,應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 前項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協助民營事業對其員工、社區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 - 第 2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provision defines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and says matters within a central purpose business authority’s remit are handled by that central authority.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第 20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0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主管機關應輔導、獎勵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鼓勵國民參與志工,並輔導民營事業提供資源支持環境教育;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及獎勵下列事項: 一、民間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二、國民主動加入環境教育志工。 前項輔導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民營事業促使其主動提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協助環境教育之推展。 - 第 2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主管機關可以對環境教育成效良好的人給予獎勵。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於從事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 22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2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科技部、教育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環境教育相關研究,健全環境教育系統,並持續推展環境教育。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科技部、教育部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環境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環境教育系統,並持續有效推展環境教育。 - 第 2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If certain persons or organizations viol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egal duties and receive a work/business suspension order or a fine of at least NT$5,000, the enforcement authority must order them to send a representative or environment-responsible person to environmental training for 1 to 8 hours.
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 第 24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4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辦法的特定機關與法人,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的,會被處罰鍰,並命相關人員接受環境講習。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辦法,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依前條所指派之人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 第 24-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4-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中央主管機關可定環境講習時數的執行方式;被主管機關命令接受環境講習者,原則上應配合,若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或時數不足,可能被罰鍰。
本法所定環境講習時數,其執行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主管機關令接受環境講習,除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一次者外,拒不接受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以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為處分對象,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第 25 條
- 第 26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6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provision sets when the law starts to apply: the law takes effect one year after publication, and the amended provisions take effect on the publication date.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第 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provision defines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institutions,”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s and autonomous regulations.”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環境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 二、環境教育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之機關(構)、學校、事業或團體。 三、環境保護法律及自治條例: (一)指中央主管機關主管與環境保護相關之法律。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之自治條例。 - 第 4 條 Verify source ↗
第 4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provision says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applies to all citizens, groups, businesses, government agencies, and schools.
環境教育之對象為全體國民、各類團體、事業、政府機關(構)及學校。 - 第 5 條 Verify source ↗
第 5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報行政院核定;變更時也要同樣辦理,並且至少每四年通盤檢討一次。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環境教育政策,應擬訂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綱領每四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 - 第 6 條 Verify source ↗
第 6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中央主管機關要依前條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並報行政院備查;方案變更時也一樣。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報行政院備查;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方案,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就執行成果作成報告,報行政院備查。 - 第 7 條 Verify source ↗
第 7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地方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方案變更時也要同樣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二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參酌地方特性,訂定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方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就執行成果作成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第 8 條 Verify source ↗
第 8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依環境教育綱領與行動方案編列預算並辦理相關事項;各級主管機關還要設立環境教育基金並管理其收支、保管與運用。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三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環境教育行動方案編列預算,辦理環境教育相關事項。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環境教育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自各級主管機關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以補(捐)助款撥入。但該基金無累計賸餘時,不在此限。 二、自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每年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 三、自各級主管機關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罰鍰收入,每年提撥百分之五撥入。 四、基金孳息。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六、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所稱環境保護基金,指除前項環境教育基金外,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設立之基金,其中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以非營業基金為限。 第二項環境教育基金,各級主管機關應成立基金管理會,負責管理及運用。 前項管理會得置委員,委員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第二項之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 第 9 條 Verify source ↗
第 9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e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fund must be used for specified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purposes.
環境教育基金之用途,應供辦理第五條至第七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環境教育行動方案所列下列事項之用: 一、辦理環境講習。 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三、編製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手冊。 四、進行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 五、推動環境教育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補助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七、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八、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 九、訓練環境教育人員。 十、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 - 1 Verify source ↗
第 一 章 總則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is Chapter 1, titled “General Provisions.”
第 一 章 總則 - 10 Verify source ↗
第 三 章 環境教育辦理機關之權責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chapter concerns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agencies that carry out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第 三 章 環境教育辦理機關之權責 - 21 Verify source ↗
第 四 章 環境教育推動及獎勵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Chapter 4 is titled “Promotion and Incentives for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第 四 章 環境教育推動及獎勵 - 27
- 31 Verify source ↗
第 六 章 附則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is a chapter heading for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第 六 章 附則 - 6 Verify source ↗
第 二 章 環境教育政策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chapter is titled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Policy.
第 二 章 環境教育政策
Provision text is displayed from LexChat’s stored statute record. Use the official source links to verify amendments, commencement, and current legal force.
Ask AI about this statute
環境教育法
Sign in to ask AI about this statute
Sign in to start authenticated, citation-grounded statute research.
Sign 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