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This provision establishes the National Film and Audiovisual Culture Center to preserve national film and audiovisual assets and promote film and audiovisual cultural development.
AI-assisted research synopsis — verify against the official legal text below.
- Jurisdiction
- Taiwan
- Instrument
- Act or statute
- Citation
- P0040012
- Version
- 31 Dec 2019
- Language
- zh-Hant
- Official 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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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ute overview
About this statute
This provision creates one chairperson, sets how the chairperson is appointed and dismissed, gives the chairperson internal and external representative authority, and sets age limits for initial appointment and replacement. 董事會有權審議多項重要事項,並決定執行長任免及本中心經費與財產的管理運用。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可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 監事會有權審核年度營運決算、監督營運與財務狀況、稽核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並可審核或稽核其他重大事項。 董事、監事、常務監事必須親自出席或列席董事會、監事會會議,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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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text
Provisions of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Showing 38 of 38
- 第 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provision establishes the National Film and Audiovisual Culture Center to preserve national film and audiovisual assets and promote film and audiovisual cultural development.
為典藏國家電影與視聽資產、推廣及促進電影、視聽文化發展,特設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 第 10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0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provision creates one chairperson, sets how the chairperson is appointed and dismissed, gives the chairperson internal and external representative authority, and sets age limits for initial appointment and replacement.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 1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董事會有權審議多項重要事項,並決定執行長任免及本中心經費與財產的管理運用。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設立分支機構之審議。 三、年度營運計畫之審議。 四、年度預算、決算及績效目標之審議。 五、規章之審議。 六、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七、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八、執行長之任免。 九、本中心經費之籌募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十、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 第 12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2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可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 第 1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監事會有權審核年度營運決算、監督營運與財務狀況、稽核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並可審核或稽核其他重大事項。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營運決算之審核。 二、營運、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 第 14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4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董事、監事、常務監事必須親自出席或列席董事會、監事會會議,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董事、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 第 15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5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董事、監事要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能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為自己或關係人圖利;董事、監事彼此之間也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 - 第 16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6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原則上不得與本中心從事有對價的交易;若有特定例外情形,則不受此限制。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 17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7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董事長可以專任或兼任;專任時的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兼任者為無給職。另本中心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本中心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本中心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 18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8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設置一名專任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解聘也同樣依此程序。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 第 19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9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聘用人員的身分與契約關係由人事規章和契約約定;董事、監事及董事長的親屬,受任職與進用限制。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 第 2 條
- 第 20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0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監督機關可以對本中心行使多項監督權限,包括核定計畫、核定或備查文件、檢查財務、評鑑績效,以及在違法時作成處分。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營運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營運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選及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 第 2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監督機關應對本中心的年度成果、營運績效、目標達成率、自籌款比率達成率及經費核撥建議等事項進行績效評鑑,並可訂定相關辦法。
監督機關應就下列事項進行績效評鑑: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 第 22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2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應先經董事會通過,再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並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另應擬訂年度營運計畫及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營運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 第 2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在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要完成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的查核簽證、內部審議與通過,並送監督機關及審計機關。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 第 24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4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的會計年度要和政府會計年度一致,會計制度要依相關法規訂定,財務報表要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
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 第 25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5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國家電影中心解散時,其權利義務由本中心概括承受;成立年度的政府核撥經費,監督機關得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
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解散之日,其權利及義務由本中心概括承受,不受財團法人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 第 26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6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的公有財產,設立時和設立後可由政府機關以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方式處理;部分財產需由本中心登記管理,並在用途廢止或不再需要時移交或歸還。
本中心設立時,因業務有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 本中心設立後,因業務需要得價購公有不動產。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中心設立後,因受託營運管理電影及視聽場館設施需要使用之公有不動產,得由政府機關(構)採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 本中心設立後,因業務需要典藏、運用管理之電影及視聽資產屬公有不動產以外之公有財產者,得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 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之捐贈,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相關規定。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六項之公有財產,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財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 第 27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7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政府機關撥給本中心經費時,須依預算程序辦理並接受審計;若核撥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監督機關要把本中心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本中心也要訂定收支管理規章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中心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 第 28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8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舉借的債務限於具自償性質,並須先送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 第 29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9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辦理採購應遵守公開、公正原則;符合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情形者,依各該規定辦理,且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須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 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的業務範圍包括電影與視聽文化資產修護、典藏、展覽放映、再利用、行銷推廣、教育輔助、國際交流、資料蒐集研究、場館營運管理,以及受委託辦理相關工作。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電影與視聽文化之資產之修護、典藏、展覽放映、再利用及行銷推廣。 二、電影與視聽文化之資產之教育輔助、推廣及國際交流。 三、電影與視聽文獻、歷史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 四、本中心與其電影及視聽場館設施之營運管理。 五、協助政府執行電影及視聽文化推廣相關業務。 六、受委託辦理電影及視聽相關場館設施之營運管理。 七、定期出版國際刊物,推動我國電影及視聽文化之國際宣傳。 八、其他與電影及視聽文化相關事項。 - 第 30 條 Verify source ↗
第 30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的相關資訊要依資訊公開規定公開,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資訊和年度績效評鑑報告還要主動公開。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 第 3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3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不服本中心行政處分的人,可以依訴願法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 第 32 條 Verify source ↗
第 32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在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而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可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解散時,人員應終止契約。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 第 33 條
- 第 4 條 Verify source ↗
第 4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center’s funding may come from government allocations and grants, donations, income from commissioned research and services, operating income, and other income.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 第 5 條 Verify source ↗
第 5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中心必須訂定相關內部規章,並在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就執行公共事務的規章,若不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也可以訂定後再提董事會通過並報備。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 第 6 條 Verify source ↗
第 6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provision sets up the center’s board, requires 11 to 15 directors, and requires the supervising authority to select candidates and submit them for appointment by the Premier.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電影、電視及廣播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具法律、財務、行銷管理等相關專業人士或對藝術文化界有重大貢獻或傑出表現之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一款董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 第 7 條 Verify source ↗
第 7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監事會的監事由監督機關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監事彼此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且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相關學識經驗者。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 第 8 條 Verify source ↗
第 8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董事、監事任期三年,期滿原則上可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須介於各該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到三分之二之間。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各該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為止。 - 第 9 條 Verify source ↗
第 9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符合特定不得任職事由者,不得受聘為董事或監事;現任董事、監事在特定情形下應被解聘,且監督機關在解聘前要給當事人陳述與申辯機會。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董事會議、監事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本條例所定利益迴避原則或第十六條第一項特定交易行為禁止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 1 Verify source ↗
第 一 章 總則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chapter is the general provisions chapter.
第 一 章 總則 - 22 Verify source ↗
第 三 章 業務及監督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chapter covers business and supervision.
第 三 章 業務及監督 - 27 Verify source ↗
第 四 章 會計及財務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chapter covers accounting and finance.
第 四 章 會計及財務 - 35 Verify source ↗
第 五 章 附則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chapter is titled “Supplemental Provisions.”
第 五 章 附則 - 7 Verify source ↗
第 二 章 組織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provision is a chapter heading for “Organization.”
第 二 章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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