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
Civil servants’ performance appraisal is carried out under this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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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risdiction
- Taiwan
- Instrument
- Act or statute
- Citation
- S0040001
- Version
- 19 Nov 2025
- Language
- zh-Hant
- Official 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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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ute overview
About this statute
年終考績原則上應晉俸級;但在特定已晉敘或已升任較高官等、職等並敘較高俸級的情形,若考列乙等以上,則不再晉敘,專案考績除外。 符合特定年終考績結果的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可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的任用資格。 本條規定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專案考績及懲處的計分、獎懲效果、免職與懲處權行使期間。 平時成績紀錄和獎懲,應作為考績評分的重要依據;對有特定功過紀錄的人員,考績等第受到下限或上限限制。 本條規定公務人員考績的辦理程序、例外情形,以及考績委員會在特定案件中的調查與給予陳述申辯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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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text
Provisions of 公務人員考績法
Showing 25 of 25
- 第 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Civil servants’ performance appraisal is carried out under this Act.
公務人員之考績,依本法行之。 - 第 10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0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年終考績原則上應晉俸級;但在特定已晉敘或已升任較高官等、職等並敘較高俸級的情形,若考列乙等以上,則不再晉敘,專案考績除外。
年終考績應晉俸級,在考績年度內已依法晉敘俸級或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其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官等、職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者,考列乙等以上時,不再晉敘。但專案考績不在此限。 - 第 11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1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符合特定年終考績結果的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可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的任用資格。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二年列甲等者,視為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或二年列乙等者,視為年終考績一年列乙等。 前項以外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 第 12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2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條規定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專案考績及懲處的計分、獎懲效果、免職與懲處權行使期間。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獎勵分嘉獎、記功、記一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一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結果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均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第一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獎懲相抵銷。 公務人員除在同一考績年度內曠職繼續達四日或累計達十日,應予一次記二大過者外,非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 六、因服用酒類或施用毒品等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或致人死傷而逃逸,違反有關法律規定。 七、對他人為性侵害,經有關機關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查證屬實。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應予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八、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節重大,致受害人重大身心創傷或死亡。 九、對他人為職場霸凌,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節重大,致受害人重大身心創傷或死亡。 十、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 十一、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 十二、違反有關法令規定,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 前項第七款但書人員經無罪判決確定者,應撤銷其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公務人員之違失行為,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認屬一次記二大過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十五年;屬記一大過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七年;屬記過或申誡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五年。 前項期間,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行為屬不作為者,自作為義務消滅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各機關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經相關救濟程序撤銷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者,懲處權行使期間自原懲處被撤銷確定之日重行起算。但上開案件部分撤銷原因係原懲處事由已逾懲處權行使期間者,該等懲處事由不重行起算懲處權行使期間。 - 第 1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平時成績紀錄和獎懲,應作為考績評分的重要依據;對有特定功過紀錄的人員,考績等第受到下限或上限限制。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 第 14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4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本條規定公務人員考績的辦理程序、例外情形,以及考績委員會在特定案件中的調查與給予陳述申辯機會。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 第 15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5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各機關應設考績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定之。
各機關應設考績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定之。 - 第 16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6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公務人員考績案送銓敘部審定時,若發現違反考績法規,應依原送案程序退還原考績機關,另作適法處分。
公務人員考績案,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時,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應照原送案程序,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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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provision sets when certain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utcomes take effect and says dismissal cases must wait until finality, with interim suspension before that.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 第 19 條 Verify source ↗
第 19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If staff handling performance evaluations act unfairly or engage in favoritism or fraud, the supervisory authority must investigate responsibility, impose discipline, and notify the original evaluation agency to re-rate the evaluated person.
各機關辦理考績人員如有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時,其主管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懲處,並通知原考績機關對受考人重加考績。 - 第 2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Public servants’ performance appraisals must be conducted accurately and objectively, with rewards and penalties applied faithfully and based on the facts.
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 第 20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0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辦理考績的人員,對考績過程要嚴守秘密,且不得有遺漏或錯誤;違反者會按情節輕重受懲處。
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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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各機關可以參照本法規定,辦理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及其他不適用本法考績人員的考成。
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及其他不適用本法考績人員之考成,得由各機關參照本法之規定辦理。 - 第 2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教育人員與公營事業人員的考績,另外由法律規定。
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考績,均另以法律定之。 - 第 24 條
- 第 25 條 Verify source ↗
第 25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e Examination Yuan determines the commencement date of this Act by order; amended provisions take effect on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第 3 條 Verify source ↗
第 3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provision defines three kinds of public servant performance appraisals and says that if a person meets the first or second type but has no actual work facts, the annual or special appraisal is not handled, except for agency-sponsored paid study leave.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績: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之考績。 二、另予考績: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累計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公務人員任職期間符合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惟全無工作事實者,不辦理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但經機關選送帶職帶薪進修者,不在此限。 - 第 4 條 Verify source ↗
第 4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This provision sets when civil servants and certain transferees may be counted for year-end performance appraisal, including rules for combining prior service years.
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但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及未採計提敘官職等級之年資,得比照前項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年資,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 - 第 5 條 Verify source ↗
第 5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年終考績要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項目包括工作、操行、學識、才能。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由銓敘機關訂定。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要,由各機關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 第 6 條 Verify source ↗
第 6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年終考績以 100 分為滿分,分為甲、乙、丙、丁四等;除另有規定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沒有列舉事由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 第 7 條 Verify source ↗
第 7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Year-end appraisal results determine pay-step increases, one-time bonuses, retaining the current pay step, or dismissal.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俸級。 四、丁等︰免職。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 - 第 8 條 Verify source ↗
第 8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另予考績人員按等第獲得不同處分:甲等給一個月俸給總額的一次獎金,乙等給半個月,丙等不予獎勵,丁等免職。
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免職。 - 第 9 條 Verify source ↗
第 9 條
AI-assisted research summary: 公務人員考績原則上要以同官等作為比較範圍;機關首長例外,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
公務人員之考績,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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